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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招商局优惠政策之其它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外商投资企业:按实到注册资本金的6‰给予财政支持。

  外贸企业:新办生产型外贸企业,除享受国家、市、区外经贸相关鼓励政策外,在合同约定的优惠期满后,凡自营出口创汇产值达到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支持;根据企业进出口总额,对企业技改研发或物流费用给予财政支持。

  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总部企业或主营业务在区外的商贸、服务性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的区级分成部分按相应比例给予企业财政支持。

  电子信息类企业:租用园区标准厂房进行过渡性生产的,两年内租金每月按不高于6元/平方米的标准,超出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补贴给企业。

  鼓励企业在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及辅助用房,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建成两年内初次出售所产生的营业税、初次租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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