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住宅可申请增设电梯
2017-07-12 11:10:39 来源:大足网 作者:涂尧 【大 中 小】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电梯已成为市民出行的必备工具。但在未安装电梯的老旧住宅中,楼层较高的市民出行时,常因没有电梯而犯难,要求增设电梯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以前,市民想要增设电梯,将面临着无审批依据、业主意见难统一、往返于多个部门“办事难”这三大难题。现在,好消息来了,这三大难题即将成为过去。
6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在城镇范围内,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国有土地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外墙增设电梯的;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审批申请。
日前,记者采访了区规划局建管科科长吴勇,他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出台背景:大量七层以上住宅无电梯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在我区老旧住宅中,有大量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并没有设置电梯。随着城乡居民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出行不便的矛盾日益突出,业主要求增设电梯的呼声日益强烈。
吴勇介绍,近年来,区规划局曾先后收到多个小区增设电梯的申请或咨询,但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属于扩建行为,目前已竣工住宅增加建设内容的审批仍然缺乏法律依据。此外,记者在棠香街道办事处也了解到,北山家园、香榭雅筑、龙都桂苑等小区无电梯单元的业主,也曾提出过申请增设电梯,但基于同样的原因,电梯增设工程迟迟未能动工。
《办法》出台:破解三大难题
首先,解决了无审批依据的问题。《办法》的出台,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审批条件、需要办理的规划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审批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其次,解决了业主意见难统一的问题。针对小区业主多,业主对电梯的需求及意见不统一,《办法》除要求达到“本单元总建筑面积、总户数两个2/3”的业主同意即可申请外,还基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基层工作优势,建立了增设电梯工作协助和协调工作机制。
最后,解决了业主多部门往返“办事难”的问题。《办法》本着高效、便民原则,规定了规划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的会审程序,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建设、消防、质监等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
申请时,哪些事项要注意?
区规划局建管科科长吴勇表示,居民在申请增设电梯时,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十年及以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达到本单元总建筑面积、总户数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
同时,《办法》规定,申请增设电梯的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或拆迁计划;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小区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此外,根据《办法》,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属于本单元业主共同所有(楼栋未分单元的,为本栋业主共同所有)。增设电梯后,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
申请手续如何办理?
吴勇介绍,《办法》规定:居民住宅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主管部门,业主需要准备好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增设电梯示意图、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等文件,进行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应作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吴勇表示,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办法》规定了规划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的会审程序。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建设、消防、质监等主管部门对电梯设计施工图进行会审。对于是否可以批准,在会审会上基本可以现场确定,以免申请人在不同部门之间跑路。同时,《办法》简化了规划审批手续,规定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本报记者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