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先建后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渝财农[2010]465号)和《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10]23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竞争立项、以奖代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采取“先建后补”“定额补助”,“上限封顶”“下不保底”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和现代都市农业实施区域的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申请对象:
1.农户(包括联户);
2.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4.企业(专业户)组织;
第五条 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工程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农民有积极性,项目在村社公开栏进行公示,村民大会表决赞同在80%以上。
(三)项目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项目单位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区水务局申报当年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包括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协会、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及法人资格认证等)。
(二)业主资料、有关村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关于该项目的“一事一议”会议纪录,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的承诺书、产业业主配套资金承诺文件及工程建后管护责任书等。
(三)项目可行性建设方案、实施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水费计收方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等。
(四)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该项目并向区水务局报送的立项申请文件。
(五)有施工组织负责人、施工队伍、现场负责人及监督施工的社员代表
第七条 项目审查
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竞标得分高低排序,进入区级项目库。根据排序决定当年度的“先建后补”项目。
第八条 严格界定项目投入的主体是镇、村、社集体投入或经营企业业主投入,严禁套取国家资金。
(一)立项申报时,必须明确区分项目投入的主体是镇、村、社集体投入或企业业主投入,并分别填报;
(二)项目立项时,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实工程时,同时核实项目投入的主体;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时,严格核定项目投入的主体;
(四)工程完工审计及竣工验收时,根据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文件,确定项目投入的主体,严格检查补助资金的流向及到位情况,若有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推行“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实行竞标立项,确定项目建设的核心区、辐射区。核心区项目必须集中连片,结合产业,为产业服务。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及中央、市、区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申请项目的业主、农户、农村用水户协会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