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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多地盗割电缆线异地销赃难逃法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0 15:57:22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告人罗某、刘某奎为获取非法利益,流窜多地盗取路灯电缆线,造成经济损失16万余元。近日,区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全部经济损失,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奎驾驶川e牌面包车,携带电缆线剪钳、钢钎、钢铲、钢绳、篷布、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趁深夜人少之机,在万古高新区盗窃路灯电缆线约1000米;在双桥经开区盗割电缆线两次,电缆线长度分别为2000余米、2250余米;在潼南区梓潼街道产业大道盗割电缆线540余米;在合川区高阳工业园区盗窃路灯电缆线510余米。
  二人将盗割的电缆线销赃给四川省泸州市的刘某波、李某秀,获赃款380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1663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刘某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二被告人盗窃的财物价值16万余元,属数额巨大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记者 张玮 通讯员杨灿

终审: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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