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不可任性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大足网讯(记者 张玮 通讯员 刁三川)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全不当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原告某废旧金属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金属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法院依法裁定对建设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2020年10月9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金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金属公司未主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建设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资金和应收款的冻结,法院裁定解除冻结。
10月24日,金属公司申请解除其担保财产的查封,法院依法向建设公司送达《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载明建设公司享有提出书面异议、提出保全不当损失赔偿等权利。建设公司于当日提出书面异议,不同意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并明确要求金属公司承担错误保全损失赔偿10万元的责任。双方产生新的矛盾纠纷。
之后,承办法官了解到,金属公司急着申请解除的担保财产是用于融资盘活企业资金运转。
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详细讲解保全不当应当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等法律法规。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金属公司当庭一次性赔偿建设公司因保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建设公司同意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
承办法官表示,提起民事诉讼和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应谨慎和依法正确行使,否则可能承担因财产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若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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