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大足城区禁放区域。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全域。
(二)双桥经开区城区禁放区域。
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全域。
(三)其他镇街禁放区域。
1.智凤街道:场镇建成区及普安社区、街村社区、新店社区、高笋社区、福寿社区、黄连社区、茅里堡社区。
2.龙水镇:场镇建成区及永益社区、明光社区、沙桥社区、平桥社区、龙东社区。
3.中敖镇:场镇建成区及加福社区、三桥社区、转洞村。
4.宝顶镇:场镇建成区及香山社区、倒庙村。
5.宝兴镇:场镇建成区及转龙村、旗团村。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应在上述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并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
六、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大足府发〔2019〕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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